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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速体育- 球速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如何采信一方未进行酒精检测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仔交通肇事案

发布日期:2026-02-22 15:38: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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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仔辩解事故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不当,辩护人提出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证人宁某、罗某德证言、考勤表、接警单等证明,被害人宁某事发当天正常在单位上班,17时32分打卡下班,17时45分许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表明宁某事发前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且事故导致宁某躯体毁损严重,胸腹内脏碎裂,无法提取到其心血备做乙醇含量化验,客观上没有抽血检验的条件,本案未对被害人宁某抽血检验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综合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过错,认定当事人责任,在证据收集、过错分析、送达告知等方面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是过错的程度大小,交警大队对被害人宁某无证驾驶及被告人张某仔驾驶的大货车超载、大货车灯光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述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仔驾驶车辆右转弯出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并不当,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被告人相关辩解和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确认如下:(1)丧葬费,2017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6288元/月*6个月=37728元,可予支持。(2)死亡赔偿金,2017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019元/年*20年=1000380元,交强险已赔偿11万元,还应赔偿890380元。(3)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原告主张8501.6元,在合理范围内且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可予支持。(5)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人宁某基、申某均已年逾80岁且系粮农,确有抚养必要,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17年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593元/年*5年÷2人*2人=87965元。(6)车辆损失,被害人宁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原告人提供了购车凭证,人保厦门分公司亦核定财产损失为2000元,原告主张车损2000元,可予支持。原、被告方当庭确认原告人已收到责任方赔偿款5万元,应予扣除。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宁某死亡尚未获赔的经济损失为976574.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兴强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人保厦门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2000元。涉案车辆已年检,人保厦门分公司主张检验不合格不予以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涉案车辆超载,根据保险合同商业三者险免赔10%,可予采纳,人保厦门分公司应赔偿原告人商业三者险90万元。被告人张某仔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其与兴强达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人74574.6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仔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宁某死亡,被告人张某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兴强达公司、人保厦门分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一般应对各方同时进行酒精检测,特殊情况下未对一方进行酒精检测而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交通事故认定是根据过错认定原则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可见,公安机关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一般应对各方同时进行酒精检测,那么未对各方均进行酒精检测的事故认定是否当然无效,应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即属于有明确证据表明当事人不存在饮酒可能且事故现场客观上已不具备酒精检测采样可能性的情形,该事故责任认定不应因未对一方进行酒测而被否定其证据效力: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理时对被告人张某仔及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证实处警民警已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本起交通事故,但因事故现场客观条件限制,被害人宁某躯体严重毁损,胸腹内脏碎裂,无法提取到其心血备做乙醇含量化验,客观上没有抽血检验的条件,本案未对被害人宁某抽血检验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办案交警部门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证人宁甲、罗某证言、考勤表、接警单等证明,被害人宁某事发当天正常在单位上班,17时32分打卡下班,17时45分许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表明宁某事发前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综合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过错,认定当事人责任,在证据收集、过错分析、送达告知等方面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是过错的程度大小,交警大队对被害人宁某无证驾驶及被告人张某仔驾驶的大货车超载、大货车灯光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述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仔驾驶车辆右转弯出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